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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张喜亮

时间:2024-05-03 01:1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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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法律规定及修法建议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对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典关于促进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了建国以来形成的就业方针,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中有经济转型企业改革的必然原因,同时也有法律保障不利的问题。特此笔者提出一些关于促进就业修法的一些粗浅建议。

一、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

劳动法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些规定无论从行文上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显得十分的空洞,只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这就难怪某些地方政府,有的时候或在有的阶段忽视促进就业工作甚至是做一些促进失业的工作;因为现行劳动法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没有责任性的规定。建议修改劳动法典,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应当承担起促进就业的责任之原则要求,增加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以科学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对政府造成企业裁减员工的行为以及促进就业不利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制裁之规定。

二、明确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鼓励措施

现行劳动法典对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已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得以执行,据报道称,中央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和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优惠政策,在有的地方百分之八十都没有有效落实。建议修法,明确这些规定即对企业增加对失业人员录用的,对劳动者成立合伙制企业自主就业的,政府须制定鼓励或扶植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税收。修改劳动法典不但应有鼓励政策的原则性规定,更重要的还必须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些鼓励性规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再者,对企业经济裁减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其对被裁决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或再就业补偿的责任,从减少失业方面促进就业工作。

三、增加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力度

现行劳动法典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做出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典实施十年的情况分析,我国的劳动就业歧视不是比劳动法之前少了而是更多了,除了有性别歧视、还有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甚至出现了个人隐私如乳房大小方面歧视等等,堪称五花八门。有企业在招工中的歧视、也有政府方面录用人员时的歧视。这些千奇百怪的就业歧视现象,业已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消灭这些歧视现象的最终手段应当是法律。可惜,现行的劳动法典虽然有就业歧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法律责任之规定,即就业中的歧视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律制裁的。因就业歧视而发生的争议,按照现行劳动法几乎不能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因此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典,对一切歧视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方面的责任、行政方面的责任甚至的刑事方面的责任。因歧视而发展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提请修法时注意条款行为的表述和逻辑。例如现行劳动法典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样的表述有两性群体争夺就业权之嫌,从立法的角度应当表述为劳动者的就业权平等而不是两性之间的平衡问题。第十二条已经表述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此条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则是重复。另外,“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的“除”……“外”之句型,不是很恰当。在书面语中若能用“除”一个字,就完全可以准确表达意思,又符合语言经济学的理论。或者用 “……除外”也不至于引发歧义。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残疾人”改为“不完全劳动能力者”,更易于这类特殊人群接受且有更大的涵盖面;“少数民族人员”改为“非汉族人员”更够体现民族平等原则;“退出现役的军人”是一个错误的用词,应当改为“军队退役人员”。建议此条规定为:国家对不完全劳动能力者、非汉族人员、军队退役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做特别规定,其就业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水利部


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水利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重要的制约因素。为了切实保证水资源的供需协调,根据《水法》有关规定,决定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以及水利中长期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工作应以国家“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规划所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布局方案为指导,以国土整治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为基础,通过对供水和需水两方面的
调查、分析和预测,提出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方案和政策。今后凡未推荐列入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供水工程项目,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原则上不予考虑立项问题。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组织人员,落实经费,按《技术大纲》和《工作安排》的要求开展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请你们通力合作,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附件一: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工作安排
一、目的和意义
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使不少地区出现了缺水现象,在有些地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保证水长期稳定供给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对有计划地指导水资源
开发和实现水资源宏观管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以社会和国民经济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江河流域规划等水利规划相结合,要求掌握水资源的供需现状和现有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需水要求,按照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等原则,分析制定水源地和供水工程设施
的发展规划以保证水的稳定供给,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制订计划时,必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水利部门的工作计划相结合。
本项规划工作根据《水法》规定,在水利部颁布的《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了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大纲要求,及时按照人力、物力开展工作,以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还需针对水中长期供求
计划工作的特点,进行有关专题研究,提高对水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安排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一项长期滚动性的工作,为了满足制定全国水利“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工作的需要,要求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完成本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订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细则和工作进度计划;
2.组织培训班和有关工作会议,布置、推动和检查各省、区、市开展本项工作的情况;
3.对典型省、区、市进行具体帮助,以分析了解不同类型的省、区、市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中的特点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5.进行流域汇总工作;
6.进行全国汇总工作;
7.有关专题研究。
三、进度安排
本项工作计划完成时间为二年左右,其中专题研究时间为三年。
1994.6~1994.8 讨论制定技术大纲和工作计划;
1994.8~1994.9 布置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
作,各省、区、市进行准备;
1994.9~1994.10 举办培训班进行全国范围
的培训、研究和讨论;
1994.9~1995.10 对典型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具体帮助,以了解工作
中的经验和特点,并进行总
结和推广;
1994.11~1996.4 各省、区、市进行水中长期
供求计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1995.9~1995.10 组织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
划工作会议,典型省、区、
市进行经验介绍,同时各
地提交阶段性成果;
1995.10~1995.12 对各省、区、市的阶段性成
果进行初步汇总分析,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反馈协
商;
1996.1~1996.2 各省提交正式成果;
1996.1~1996.4 各流域机构进行流域汇总工
作;
1996.2~1996.7 进行全国汇总,编写总报告。


其中:
1.分片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度和讨论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时间暂不定,各片可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随时安排;
2.有关专题研究的进度安排,见专题研究工作计划报告。
四、有关事宜
1.本项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项工作是编制“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及水利长远规划的基础工作,要求与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加强对该项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
2.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并委派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流域机构负责对黑龙江、辽宁、吉林、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内蒙、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和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委派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和有关的流域机构对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湖北、云南、四川、西藏、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分别选择河北、新疆、山西和湖南省为试点省区,其中水科院水资源所具体负责河北和新疆,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具体负责山西和湖南省进行指导帮助。
3.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地方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也可在地方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或其它经费中列支。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抽调业务骨干和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保证时间,落实经费,使之能按期完成本项工作。
5.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将逐步变成经常性的、长期滚动的工作,建议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一支稳定精干的队伍,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6.各流域机构应及时了解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于省际交界河流的水资源利用矛盾和分水方案,尽早提出有关解决的方法和措施,以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顺利开展。
7.鉴于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汇总需要进行反复协调,各省、市、区的规划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应在全国汇总工作完成后进行。
8.为适应国家研究和制定“九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要,请重点缺水省、区、市适当加快工作进度,在1995年6月前提出本省、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中间成果。

附件二:编制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

第一章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了制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本技术大纲。
1.2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利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本计划是滚动性计划,应根据资料增加和情况变化进行修改补充,每五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一次。
1.3 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统一领导,由水利部具体组织编制,并报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由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计划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审批。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将进行流域和全国范围的分析、协调、平衡、汇总。汇总的具体要求参见流域和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技术大纲细则。
1.4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必须以各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整治规划为依据。与各项水利专业规划,如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灌溉发展规划、供水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等相结合,并作为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为制定全国水利五年
计划和十年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5 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应根据可持续开发、供需协调、切实可行、经济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等原则制定。要求掌握现状水资源的供需状况、用水水平、缺水程度以及现有供水工程的利用程度等情况,并针对供需综合分析结果,提出指导性、综合性对策和切实可行措施,制定水源地
和供水工程布局规划及资金筹措方案,以保证水的长期稳定供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1.6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以1993年为基准年,2000年和2010年分别为近期和长期规划水平年。近期规划目标中的需水方案,要求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指标为前提的同时,充分考虑供水方案及措施的可操作性和资金筹措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长期
规划目标分成高低两个方案进行,按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在长期规划目标中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设想方案对2030年情况进行预测展望。
1.7 为保证汇总资料的一致性,要求各省、区、市以地级行政区为计划对象,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在每个地级行政区内,根据水资源特点还应进一步分成若干水资源利用分区。水资源利用分区应尽可能与流域规划及水利区划中的分区一致。当某个水资源分区跨两
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时,则应将该水资源分区进一步细分,作为水资源利用亚区,以保证按行政区划体系和流域体系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1.8 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水利产业的固定资产经营管理体系、投资体系、水价体系、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水行政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当前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与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宏观形势下,要尽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计划的编制应尽可能采用新的思路、方法
和数学模型。所采用的基础资料要求高度规格化,以实现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计算机管理。
1.9 考虑到基础资料和前期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要求全国各省、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须按本技术大纲的要求进行工作;对于缺水严重或水资源情况复杂的、已进行过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和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市,应采用宏观经济模型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模型等方法进
行有关内容的分析计算。今后全国各省、区、市在计划滚动修订过程中,均应逐步提高计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2.1 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情况是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基础资料。要求根据统计资料,简述各省的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气候、降水等情况和特征;水资源的数量、水质情况及时空分布等特点;分区描述近十年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对经济发展变化较大的地区应进行重点描述并
分析其今后发展趋势。
2.2 具体内容包括:
a.自然地理情况和特征。
b.以1980年全国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描述当地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出入境水量和天然水质情况,并对当地水资源时空分布等特点进行分析。
c.以1993年为基准,分区描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详见表1.2。

第三章 历史与现状分析
3.1 历史与现状分析是进行供需水预测、提出工程规划方案及采取非工程措施的重要基础和出发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以近十年的变化趋势为重点,分析不同来水保证率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水量水质情况。对现状缺水状况应按区域(或流域)分部门进行描述。并分析其缺水原因

3.2 现状供水工程的能力和利用程度调查是建设新水源工程的基本依据,应着重分析评价主要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能力及其变化趋势、现有实际供水能力及利用程度。对于未达到设计供水能力的供水工程应分析其原因。
3.3 对于主要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非工程措施的采取及落实情况,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及近期发展趋势,近年来本地区水利产业自身发展的有利及不利因素等表格中不易反映的因素,应该分别用文字加以专门说明。
3.4 具体内容包括:
a.水资源开发利用历史和变化趋势分析与评价。
b.主要供水工程的布局、供水方式、设计和实际供水能力及近十年供水能力的平均利用程度。附主要供水工程分布图。
c.1993年分区取用水状况。
d.主要河道、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水质情况。
详见表3、4、5、6。

第四章 需水预测
4.1 需水预测以各地级区不同水平年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为依据,有条件的省、区、市应以投入、产出表为基础建立宏观经济模型。
4.2 需水预测主要分析工业、农业、生活和其它部门的需水要求。在需水预测中,既要考虑科技进步对未来用水的影响,又要考虑水资源紧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使预测合乎当地实际发展情况。需水预测要着重分析评价各项用水定额的变化特点,用水结构和用水量变化趋
势的合理性,并分析计算各耗水量指标。
4.3 工业需水预测按行业万元产值用水量和重复利用率估算,用其它方法估算时,请加以说明。要充分考虑不同发展时期工业用水定额的变化情况、重复利用率的提高和有关节水措施,尤其是工业结构变化和生产工艺的改革产生的节水效果,但要计算相应的配套投资。
4.4 农业用水包括农田灌溉用水,林、牧、副、渔业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的用水等。农业需水量预测要考虑灌溉面积的增长、节水措施的推广、作物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农田灌溉面积要保持稳定适度的发展,做到定水源、定工程措施、定面积,合理选用不同保证率的
灌溉定额。其中,在干旱缺水年份,应考虑有限灌溉、抗旱保产等措施。对于节水灌溉措施的效果及相应的投资应作专门的说明。
4.5 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公共用水、商品菜田用水以及城镇河湖环境补水等内容。城镇生活需水量要着重分析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的发展对用水增长的影响,以及水价变化和节水措施的推广等对用水量减少的影响。在城镇生活用水中要分析考虑
城镇流动人口生活用水情况。
4.6 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人口生活用水和家庭中饲养的牲畜用水(不包括专业饲养场牲畜用水)。农村人畜需水量要考虑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对水需求量的增加,尤其是至今尚未完全解决人畜饮水地区,今后需水量的增加情况。对于因农村人口流动使农村生活用水
量减少的情况也应加以分析考虑。
4.7 河道内用水指有通航、冲淤、水力发电、环境生态等需水,要根据水资源情况通过综合平衡确定河道内需水量。该部分水量应单独列出,不与其它需水量相加。
4.8 需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
a.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指标;
b.用水定额和耗水指标分析与计算;
c.工业需水量;
d.农业灌溉需水量;
e.城镇生活需水量;
f.农村人畜饮水需水量;
g.河道内需水量。
详见表7、8、9。

第五章 供水预测
5.1 供水预测指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后(包括原工程)达到的供水能力可提供的供水量,其中新增水源工程包括现有工程的挖潜配套、新建水源工程、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和海水利用工程等。
5.2 供水预测要符合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不同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拟定要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开发利用的自然、技术、经济、社会条件制定,与需水要求相协调。拟定的水源工程要注意上下游协调,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水资源的保护。
5.3 在供水预测中,供水和排水工程要配套考虑,分析计算其排放的水量和水质,对不达到排放标准的应提出治理方案和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要对各水源地和供水工程所提供水量的水质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各表的附录中加以注明。
5.4 对不同规划水平年新增水源工程的安排原则为:①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及供水规划中明确推荐工程优先;②配套挖潜工程优先;③利用当地水资源的工程优先;④利用地表水的工程优先;⑤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工程优先。同时要充分研究污水处理回用及微咸水利用工程
的可能性,并全面衡量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效益。
5.5 对地表水供水工程可供水量,要自上而下逐级调算,要分析计算各级的回归水量。要充分考虑近十年来水资源入流的变化趋势和需水要求,估算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的工程设施供水量。估算现有工程供水量时,应充分考虑工程老化失修、泥沙淤积、地下水位下降、未达
到原设计配套要求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供水能力的衰减。
5.6 地下水可供水量预测以补给量和可开采量为依据,分别计算地下水及微咸水的多年平均可利用量。并根据实际现状开采量、地下水埋深的实际变化情况,估算出各个规划水平年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再结合各水平年地下水井群兴建情况,得到相应的地下水可供水量。地
下水井群的投资情况应给予说明。对超采地区要严格控制开采量,并考虑补救措施。
5.7 污水处理回用量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分别计算出回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的数量及污水处理投资情况。对未达到排放标准而仍需使用的污水量必须注明。对于因污水排放而造成的可利用水资源量的减少情况应予以专门说明。
5.8 对于微咸水及海水的利用,更说明其直接利用量及替代淡水的数量,并要分析计算相应的投资。对于在海水利用中因腐蚀性造成的损失应予以专门说明。
5.9 跨省的大型调水工程的水资源配置,由流域机构、水利部负责协调。对于省内各地级区的分水,若出现争议,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在省级成果汇总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位于不同地级区的各规划工程的协调关系,避免重复建设。
5.10 供水预测的具体内容包括:各规划水平年的可供水量(包括原有工程和新增的水源工程)。
a.地表水供水量;
b.地下水供水量;
c.污水回用量;
d.海水利用量;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详见表10、11。

第六章 投资安排
6.1 安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中各规划工程的建设次序,应对各个规划水利工程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在效益计算时,应将全部已建和规划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计算出备选方案的总体效益。对于单一供水工程的效益,通过有、无对比得到其供水效益。投资则按规范的
要求直接进行计算。重点是进行2000水平年规划工程国民经济评价。
6.2 为保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与计划部门的年度计划紧密衔接,要分析各省近来年水利工程投资发展过程,对近期供水组合方案的资金筹措渠道、水中长期供求水价政策及实施方案、用水单位对水价的承受能力、新建水利工程的投资回收情况预测、资金安排预案及还贷的保障措施
等予以专门研究。

第七章 供需综合分析与对策
7.1 对各水平年供需预测方案进行综合平衡分析评价,制定全省和主要城市及地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要充分研究节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7.2 当拟定的供水不能满足需水预测时,应根据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考虑工业和农业用水的原则,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有利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对策和措施。并作为反馈信息供进一步制定和修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参考。
7.3 对策与措施包括开源、节流、保护和管理等方法。各种措施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互协调,在不同地区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7.4 开源: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重点为2000年以前的工程方案。包括工程的合理布局、各工程的规模、效益、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7.5 节水:应提出各规划水平年节水规划,节水技术、工艺、工程的推广应用,节水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有关政策和措施。分析节水措施及预期效果,包括工业部门节水技术的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的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逐步建立起节水型经济体系。
7.6 保护:应提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设想和方案,制定水源保护的投资政策及鼓励办法。对供水工程能力的保持和维护、地下水超采区的有效控制、水源工程的污染防治和海水入侵防治,要制定有关的对策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特别对如何运用市场经济机制保证保护措施的落实应加
以说明。
7.7 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应提出具体的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健全用水统计和用水考核制度,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
7.8 对于特殊干旱年和连续干旱年要制定应急措施,并分析特殊干旱年及连续干旱年由于供水不足可能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
详见表12、13。

第八章 主要规划成果
8.1 本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主要规划成果包括:
a.现有供水工程的实际供水能力、供水方式和 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b.以1993年为基准年的水资源供需状况、缺 水情况和用水水平。
c.两个规划水平年、三种保证率(50%、75%、 95%)时全省和重要城市及地区水资源供需 综合平衡分析结果与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d.新增水源工程规划方案、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及近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e.新增水源工程布置图。
f.特殊干旱年应急措施与方案。
g.其它有关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9.1 考虑到各省、区、市情况不同和工作基础不一致,各地、各流域机构可按本技术大纲及细则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自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技术大纲和实施细则。
9.2 本技术大纲由国家计委国土司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工作大纲附表目录
1.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
2.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3.供水工作基本情况表
4.1993年实际情况表
5.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6.1993年实际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7.农村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8.工业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9.城镇生活需水量预测统计表
10.规划的主要供水工作项目表
11.不同水平年预测可供水量统计表
12.不同水平年供需分析成果表
13.水质现状与规划指标
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表1
-----------------------------------------------
| | | 水 | 人口(万人) | 土地面积(万平方公里)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 |城镇 |乡村 | | | | | |
| 域 |(市)| 分 |合 计|人口 |人口 |合计 |山区 |丘陵 | 平原 | 其他 |
| | | 区 | | | | | | | | |
|---|---|---|---|---|---|---|---|---|----|----|
|(1)|(2)|(3)|(4)|(5)|(6)|(7)|(8)|(9)|(10)|(11)|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耕地面积(万亩) |
|--------------|
| | 水田 | 旱田 |
| 合计 | 面积 | 面积 |
| | | |
|----|----|----|
|(12)|(13)|(14)|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社会经济情况统计表续表1
-------------------------------------------
| | | 水 | | | 工业总产值(万元) |
| | | 资 |有效灌 |实际灌 |-------------------|
| 流 | 地 | 源 |溉面积 |溉面积 | | | | |
| 域 |(市)| 分 |(万亩)|(万亩)| 电力 | 其他 | 乡镇 | 小计 |
| | | 区 | | | 工业 | 工业 | 企业 | |
|---|---|---|----|----|----|----|----|----|
|(1)|(2)|(3)|(15)|(16)|(17)|(18)|(19)|(20)|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 | |
|农 业 |工农业 |国民生产|
|总产值 |总产值 |总 值|
|(万元)|(万元)|(万元)|
| | | |
|----|----|----|
|(21)|(22)|(23)|
|----|----|----|
| | | |
----------------
说明:
1.为便于汇总、统计资料,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以1993年为基准,分流域,以地区(市)为计算单
元,其中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应单独列出。当一个地区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流域时,应分别将相应部分填
在各自的流域中。
2.产值、人口等资料均应来自统计部门。
3.农业产值应包括夏、秋粮食作物和各类经济作物以及村和村以下的企业等的总产值,对于牧业区,农业
产值栏目中填写畜牧业产值。
4.各省在表格的末尾请填写全省和省内各流域片的合计数。(以下各表均同)
___省(市、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统计表
表2 单位:万立方米

--------------------------------------------
| | |水资源| 降 水 量 | 地 表 水 | |重 复 |
|流 域|地(市)| |--------|-----------|地下水| |
| | |分 区|降水深 |总 量|均 值|75%|95%| |计算量 |
| | | |(mm)| | | | | | |
|---|----|---|----|---|---|---|---|---|----|
|(1)|(2) |(3)|(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水资源 | 人均 | 亩 均 |
| |(立方米/|(立方米/|
|总 量 | 人) | 亩) |
| | | |
|----|-----|-----|
|(11)|(12) |(13) |
|----|-----|-----|
| | | |
------------------
说明:
1.人均、亩均统计值,以1993年实际总人口、总耕地计算。
2.地下水、重复计算量、水资源总量均指均值。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蓄 水 工 程 |
| 流 | 地 |水资源|------------------------------|
| | | |工程名称 |座 数|总库容|兴 利|设 计|现状供|供水能力|
| 域 |(市)|分 区|(或规模)| | |库 容|供水量|水能力|利用程度|
|---|---|---|-----|---|---|---|---|---|----|
|(1)|(2)|(3)| (4) |(5)|(6)|(7)|(8)|(9)|(10)|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引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设计供 |现状供 |供水能力|
|(或规模)| |水能力 |水能力 |利用程度|
|-----|----|----|----|----|
|(11) |(12)|(13)|(14)|(15)|
|-----|----|----|----|----|
| | | | | |
---------------------------

___省(市、自治区)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
续表3 单位:万立方米
-----------------------------------------------
| 提 水 工 程 | 地 下 水 工 程 |
|-------------------------|-------------------|
|工程名称 |数 量|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眼 数|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16) |(17)|(18)|(19)|(20)|(21)|(22)|(23)|(24)|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其 它 工 程 |
|--------------------|
|工程名称 | 设计 | 现状 |供水能力|
|(或规模)|供水能力|供水能力|利用程度|
|-----|----|----|----|
|(25) |(26)|(27)|(28)|
|-----|----|----|----|
| | | | |
----------------------
说明:1.该表要求统计1993年已有的各类供水工程。各类工程的含义与各地上报水利部的统计年报相同。
2.对蓄水工程,大中型工程单列,中型以下的小型工程只统计总量。对引提水工程单列主要的大中型工程,其
余的只列出总量。地下水只列总井眼数和供水总量。
3.对地下水工程,集中水源地单列,分散水井则分类的统计总量。
4.现状供水能力指按原设计供水保证率现状条件下的可供水量。
5.供水能力利用程度为83年—93年十年实际供水量的均值除以现状供水能力。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表4 单位:万立方米

-------------------------------------
| | | 水 | 地 表 水 供 水 |
| 流 | 地 | 资 |-----------------------|
| | | 源 |蓄 水|引 水|提 水| | 自 | |
| 域 |(市)| 分 | | | |其 它| |小 计|
| | | 区 |工 程|工 程|工 程| |来 水|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 下 水 供 水 | | | | | |
|------------------------| 污水 | 外调 | 其他 | | |
| 自备 |机 电| 矿坑 | 自 | | 处理 | | | 总计 |备 注|
| | 井 | | | 小计 | 回用 | 水量 | 供水 | | |
| 水源 |(泵) | 排水 |来 水| | | | | | |
|----|----|----|----|----|----|----|----|----|----|
|(10)|(11)|(12)|(13)|(14)|(15)|(16)|(17)|(18)|(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自来水厂,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及地下取水者,与水利工程供水量重复者,在水利工
程中扣除并注明。
2.外调水指跨区域或跨流域调入水量。
3.其它供水指海水、微咸水利用等,应具体说明。
4.主要大、中型城市用水量列在分区之后。
5.请注明1993年天然来水的频率。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取用水量统计表
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流 | 地 | | 城 镇 生 活 |
| | | |-----------------------|
| | |水资源| | | | | 取用水量 |
| | |分 区|居民 |公共 |商品 |环境 |-------|
| | | |生活 |用水 |菜田 |用水 |小计 |其 中|
| 域 |(市)| | | | | | |地下水|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 电力 | 其它 | 乡镇 | 取用水量 |备 注|
| 行业 | 行业 | 企业 |---------| |
|取用水 |取用水 |取用水 |地下水 | 其中 | |
| | | | | | |
|----|----|----|----|----|----|
|(10)|(11)|(12)|(13)|(14)|(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实际供水量统计表
续表5 单位:万立方米

------------------------------------------------
| | | | 农 业 |
| 流 | 地 |水 资|----------------------------------|
| | |源 分| 灌溉用水 | | 取用水量 |
| | | |-------------------|林牧副渔|---------|
| 域 |(市)| 区 | 水 | 旱 | 小 | 其中 |业用水 | 小计 | 其中 |
| | | | 田 | 地 | 计 |地下水 | | |地下水 |
|---|---|---|----|----|----|----|----|----|----|
|(1)|(2)|(3)|(16)|(17)|(18)|(19)|(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村生活用水 | | 总 计 | |
|---------| |---------| |
| | | | | |备 注|
| 小计 | 其中 | 其他 | 小计 | 其中 | |
| |地下水 | 用水 | |地下水 | |
| | | | | | |
|----|----|----|----|----|----|
|(23)|(24)|(25)|(26)|(27)|(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说明: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应包括城镇流动人口取用水量。
2.工业用水量指工业生产用水取用的新鲜水,乡镇企业中不包括村及村以下企业。
3.工业中的其他行业指煤炭、冶金、化工、造纸,……等,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分类统计,求得总取
用水量后填写。
4.环境用水指为改善城镇内河道、湖泊的水质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
5.表中各项用水量均为毛用水量。
6.其他用水指河道内用水,如通航、水力发电等,不计入总量用水。
7.总用水量(总计)=工业用水量(13)+农业用水小计(21)+城镇生活用水小计(8)+农村生活
用水(23)
8.林牧副渔业用水包括牧业地区的草场灌溉用水和村及村以下企业用水。
_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
| | | 水 | 城 镇 生 活 |
| | | 资 |-----------------------|
| 流 | 地 | 源 |居 民|公 共|商 品|环 境| 耗 | 回 |
| 域 |(市)| 分 |生 活|用 水|菜 地|用 水| 水 | 归 |
| | | 区 |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耗水率| 量 | 水 |
| | | |(%)|(%)|(%)|(%)| | 量 |
|---|---|---|---|---|---|---|---|---|
|(1)|(2)|(3)|(4)|(5)|(6)|(7)|(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业 | |
|------------------------| |
|电 业|其 它|乡 镇| 耗 | 回 |备注|
|行 业|行 业|企 业| 水 | 归 | |
|耗 水 率|耗 水 率|耗 水 率| 量 | 水 | |
|(%) |(%) |(%) | | 量 | |
|----|----|----|----|----|--|
|(10)|(11)|(12)|(13)|(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_____省(市、自治区)1993年耗水率和回归水量统计表
表6 单位: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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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五氯酚钠
五氯酚钠
河蟹
灭螺、清除野杂鱼
水产品中五氯苯酚及其钠盐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30-2006)
养殖

2
喹乙醇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促生长
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SC/T 3019-2004)
养殖

3
碱性黄
硫代黄素
大黄鱼
染色

流通

4
磺胺二甲嘧啶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防腐
GB/T 20759-2006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餐饮

5
敌百虫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防腐
目前没有检测食品中敌百虫的国家标准方法,可参照 《SN0125-92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敌百虫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生产加工


附件2

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五批)

序号
食品添加剂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主要用途
检测方法
可能涉及的环节

1
胭脂红
鲜瘦肉
增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生产加工、流通

2
柠檬黄
大黄鱼、小黄鱼
染色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流通

3
焦亚硫酸钠
陈粮、米粉等
漂白、防腐、保鲜
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4
亚硫酸钠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防腐、漂白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流通、餐饮


附件3

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
备注

1
皮革水解物
皮革水解蛋白
将“皮革水解物”修改为“革皮水解物”;

将“检测方法 ”适应范围限定为“仅适应于生鲜乳、纯牛奶、奶粉”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第1条

2
甲醛
甲醛
“产品类别”中增加“血豆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1条

3
苏丹红
苏丹红
“产品类别”中增加“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2条

4
罂粟壳
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罂粟碱
“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7条

5
氯霉素
氯霉素
“产品类别”中增加“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1条

6
酸性橙II

“产品类别”中增加“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