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谈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法官独立/黄保??/title>

时间:2024-05-20 09:4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法官独立
黄保??br>
司法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使国家启动这项工程的内在动力是业已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对与其相适应的新司法的呼唤。而改革的目的,就司法现状我的理解是:完善维权机制,树立司法权威和划清权力界限。这里不难看出法官独立一着棋与司法改革一盘棋的关系。一个经典的法官独立的提法来自《联邦党人文集》,汉密尔顿等三人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独立。这种说法下法官是司法的标志,强调法官独立是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干扰的权威地位,有树立司法权威的意思,要法官不受干扰的“独立”,那就必须从制度上铲除干扰滋生的根源,这要借助对司法和周边相关部门的权力划分。笔者谨从这些问题入手,谈对法官独立问题的一点点个人的看法。
如何树立法官权威
树立法官权威的切入点是法官资格准入制度,法官队伍应当是一个职业化,精英化的团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转业军人,社会公开招收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占据法院的大部分位置,这是历史原因和旧的法观念(将法和暴力联系而非正义)造成的。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能停滞不前。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或许可以当作是一个转折点,且不谈这一考试的具体内容的科学性实用性,单就把法官资格准入的考试统一到与律师一起,就足够勇敢和进步。
法官现在的形象如何?曾听人调侃:“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听者无须嚷嚷“片面性”,法官在民众眼中形象没有期望那么高确是事实,一两部歌功颂德的影视作品更不能成为治本的良药。现在,大盖帽被法袍取代,这个形式上的进步不容忽视。置于大盖帽和军队式制服下的躯干更容易接受部队里的“命令”,“服从”概念,军人惯以服从为天职,难产生独立的思维。所以,法袍本身有何意义?西方可以用传统和文化来解释,对我们来说,是舶来品,真正值得评价的是砸碎了大盖帽的暴力机关形象。还要说的是:披上法袍不意味学习的终止,社会在变化,法律法规在变化,法官是需要不间断的终身学习的群体,功利点说,裁判得当,民众的正当权利得到维护,才不会在看到身着法袍的法官时,有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法官独立的三层次论
法官独立的概念应划分为三个层次来阐述,最基本的是法官的物质源独立。就是说法官的工资,奖金及其它与法官生活相关利益的分配权力不应掌握在与司法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手中。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司法机构的物质资源来自同级政府,而同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及对待司法机关的态度决定同级司法机关物质供给的多寡,这种状况下两者在利益问题上达成某种默契,很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垂直管辖取代块状管辖是解决的较好办法,由省一级政府负责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物质配给,这还会产生额外效果,即可能有效保障法官利益获得上的平等稳定。
第二个层次是选任机制上的独立。宪法规定了人大是我国法官的产生和监督机构,民选看似公正,但隐藏着诸多不合理因素。任命权在立法机关,会使法官在处理纠纷时过于迁就民意,而当前一般民众缺乏法律的大局观和整体意识,这足以影响法官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同时,前面提到过:法官队伍是高业务素质的精英化团队,选举法官不同于选举村民小组长或者社区主任,稳定的执业环境造就司法的高效。从司法改革的方向说,司法机构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权力应该扩大,人大的任免权当做一定修改。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没有军权,财权,对社会财富没有支配能力,仅有的判断职能尚须借助行政机关的暴力工具,明显的弱势地位需要通过扩权来实现自我保护。
第三个层次是审判地位上的独立。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审判地位上的独立还很遥远。不考虑其他外部力量干涉,单在司法机关内部,法官独立审判的地位就受到极大挑战。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的工作的问题。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审判组织,如刑诉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鉴于我国存在富有特色的错案追究制,故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合议庭的法官实际上没有决定权,而审委会成员不直接参与庭审,仅凭办案人的汇报却能决定判决意见,合理性值得怀疑。这一制度将法官的审判权力压缩到很小范围,是独立审判地位实现的障碍。保证独立审判,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给法官“松绑”,给合议庭放权。合议庭只需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在同一案件上对当审法官进行支配。
法官独立的根本保证——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划分
司法与立法机关的权力划分应当强调对弱势司法的保护。立法机关有任免权,在制度上把持法官选任;有监督权,司法机构的工作报告通过和工作评议来自人大;有立法权,且几乎独享立法权,现有的制度未给予司法机构评价立法合宪性的权力。从权力制衡理论出发,原本两者的权力配置应注重权力的相互制约,而现在已呈现出权力失衡的态势。针对上述状况,司法改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适当扩大司法机关对法官的任免权限;(2)人大的监督控制在合理范围,直接干涉法官独审的个案监督应予避免;(3)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司法机构审核立法合宪性的权力。
司法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1)根据传统的“工具论”和实际情况,司法都像是行政机关调整社会关系,实现权力的工具,但法律上却又不允许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活动;(2)司法机构通过审核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达到对行政权的有限的控权效果;(3)前面提到的司法机构的物质资源来自同级政府,而同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对待司法机构的态度决定司法机构物质供给的多寡。司法与行政关系复杂,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千年封建史中,司法和行政不分,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行政权干涉下的司法活动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而行政化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损害人格和腐败现象使得当事人产生对公正判决期望的低迷。既然司法独立地位丧失会导致严重后果,且行政权是传统的强势权力,无论从分权制衡或保护司法独立考虑,都应给司法扩权,毕竟抽象行政行为尚未纳入法院的管辖范围,司法的控权软弱且有限。
最后,我们应看到:法官从置于各种权力或层层关系下到“独立”非朝发夕至。漫长的司法改革之路会告诉人们:尊重法官独立就是尊重司法,也就是尊重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者,最终的受益者,一目了然。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略)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油机
第12条 机体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状态,并清扫干净。各油道工艺堵、锌堵无松缓,锌棒腐蚀不得超过2/3;
二、气缸套安装面及主轴承孔处不得有裂纹,并禁止焊修(主轴承盖焊修除外);
三、气缸盖栽丝无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四、12V175Z型的主轴承栽丝无松缓,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接触面须平整;最终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为36公斤·米,小螺栓为30公斤·米。主轴承盖与主轴承座组装紧固后,在接触面处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不能塞入;
12V180ZL型的主轴承拉杆螺母无松缓;
五、12V180ZL型的机体气缸套法兰支承面与气缸套法兰须接触良好,涂色检查应有不少于2毫米宽的连续印痕;
六、气缸套装入机体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渗漏;
七、更换凸轮轴轴承时,轴承与机体孔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0.07毫米,12V180ZL型为0.015~0.035毫米。
第13条 曲轴飞轮组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不许有剥离,其侧面应无严重偏磨。12V175Z型的主轴颈、连杆颈有轻微发纹、龟纹者,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有轻微腐蚀者均允许继续使用;
二、曲轴均衡块螺钉不许松缓;
三、主轴颈对曲轴中心线的径向跳动量,12V175Z型在两端主轴颈(1.7位)支承时,不大于0.20毫米;12V180ZL型带轴承外圈三点(1、4、7位)主轴颈支承时,不大于0.12毫米;
四、硅油式减振器不许有裂纹、渗漏,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曲轴输出法兰与曲轴锥度配合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12V175Z型为2.5~3毫米,12V180ZL型为10~14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开裂不超过3处、总长不超过100毫米、深度不超过10毫米者允许继续使用;
七、曲轴油道须清扫干净,油道螺堵不得松缓。
第14条 12V180ZL型的曲轴主轴承检修要求:
一、曲轴主轴承的外滚道、滚柱不许有剥离或过热变色,以及严重的腐蚀、压痕、拉伤、锈蚀。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或铆钉松动,曲轴装入机体后盘车检查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二、同一组主轴承滚柱直径差不得大于0.005毫米;
三、同一曲轴各主轴承游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四、更换主轴承外圈时,外圈与机体孔的配合间隙不大于0.015毫米,或过盈不大于0.025毫米。
第15条 轴瓦(连杆瓦及12V175Z型的主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合金层不许有脱壳、剥离、龟裂、腐蚀、烧损和严重拉伤,轴瓦内表面镀层不得起泡和剥落。
二、架修时或选配轴瓦时:
1.轴瓦紧余量须符合如下标准:12V175Z型的主轴瓦在机体孔内,以主轴承螺母拧紧9~10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28~0.32毫米,旧瓦不小于0.18毫米;连杆瓦在体孔内,以螺母拧紧7~8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
12~0.16毫米,旧瓦不小于0.08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使用旧瓦时应检查紧余量,在标准胎具内,施加1700公斤压力时,其余面高度值为0.02~0.055毫米。
2.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试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全长内的不平行度不得大于0.03毫米。
三、轴瓦组装时:
1.正常情况下,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3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瓦背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3.紧固后,上下瓦端面错口不许超过1毫米。
4.更换主轴瓦时,相邻两瓦的润滑间隙差不得超过0.04毫米。
5.轴瓦工作面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第16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定修时,允许顶部有局部点状烧伤及裙部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连杆体及连杆瓦盖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无松动。更换小端衬套时,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1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定位齿形应接触良好,不得有整齿不贴合。12V175Z型上半瓦的定位
销及12V180ZL型连杆瓦盖的定位销应状态良好。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镀铜层须完好。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紧固力矩,并做好标记。紧固力矩标准,12V175Z型的直径15毫米的螺杆为25公斤·米,直径16毫米的螺杆为28公斤·米;12V180ZL型的为36±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应不大于表1规定(表略)。
第18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无卡滞。12V180ZL型的连杆油路须畅通。
二、同一曲轴各活塞连杆组重量差应不大于表2规定(表略)。
第19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锈,油路、水路须畅通。
二、气缸盖底平面须平整,允许磨削加工,其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0.5毫米。
三、气门座及导管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8~0.13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2毫米;气门导管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的进气门导管为0.01~0.02毫
米,排气门导管为0~0.016毫米。
四、进、排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及弯曲,其椭圆度不得大于0.02毫米,锥度不得大于0.04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不得小于1毫米。
五、预燃室喷咀不许有裂纹,其头部凸出气缸盖底平面高度12V175Z型为8.0~8.5毫米,12V180ZL型为10.3~10.8毫米。
六、气缸盖组装后,进、排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
七、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八、12V180ZL型的进气门旋转机构各部状态及作用须良好。
第20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3毫米,定修不得大于5毫米;水封槽处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1.5毫米,定修不得大于2毫米,但安装时须相对原组装位置转45°或90°使用。气缸套内表面轻微拉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变形、破损。
第21条 油底壳检修要求:
一、油底壳裂纹,局部破损允许焊修、挖补,运用中不得渗漏。
二、预热机油的水管路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渗漏。
第22条 凸轮轴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剥离。油道须畅通。
二、更换凸轮轴单节时,轴颈跳动量不得大于0.1毫米,各单节间组装角度差不大于1°30′。
第23条 摇臂机构检修要求:
一、滚轮摇臂、摇臂轴、滚轮轴、挺杆组件以及气门摇臂、摇臂座不许有裂纹。
二、挺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挺杆上下端头不得松缓,凹坑与凸缘处不得有穴蚀、压痕、麻坑。
三、更换滚轮摇臂轴承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8~0.052毫米;更换滚轮轴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1毫米。
四、气门摇臂调整螺钉不得松缓,摇臂轴转动灵活,油路畅通,12V180ZL型摇臂轴轴向间隙为0.2~0.5毫米。更换摇臂轴套时,与摇臂座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1~0.045毫米,12V180ZL型为0.005~0.042毫米。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密封垫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管及烟筒不许有裂纹及破损,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
三、隔热保护层须完整。
四、密封环不得缺损、断裂,作用应良好。
第25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增压器体不许有裂纹,轴承座裂纹禁止焊修。
二、增压器转子轴及各叶轮叶片不许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允许有深度不大于1毫米的卷边或变形。涡轮叶片外边缘沿圆周方向的摆动量应不超过0.5毫米,轴向无松动。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
圈镶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台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三、增压器转子组件更换零件后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4克·厘米。
四、35GP601型增压器轴承组装后,在300公斤力作用下,双列止推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40~0.45毫米,轴向间隙为0.13~0.18毫米;单列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38~0.42毫米。
五、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七、增压器装车后,当柴油机全负荷时,其转子转速35GP601型为18000~22000转/分,45GP804型为19000~23000转/分,涡轮进气温度应不高于650℃,机油温度应不高于95℃;当柴油机在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后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35
GP601型增压器应不少于1分30秒,45GP804型应不少于30秒。
第26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调节齿圈无松缓。
二、出油阀须进行4~6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保持1分钟无泄漏。
三、凸轮不得有严重拉伤、剥离,轻微拉伤允许消除后使用,其升程减少量不得超过0.3毫米。齿条不许有弯曲及拉伤。
四、喷油泵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柱塞偶件的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242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3~1.5、作用压力为20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32秒;625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2~1.67、作用压力为26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
32秒。
2.供油量试验:
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75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1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242型泵的供油量为100±2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为125±2毫升。
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40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各分泵供油量差应不大于4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还应为14±3毫升。
3.检查调整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第1分泵开始供油角12V175Z型为82°±30′,12V180ZL型为127°±30′,其余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均以第1分泵为基准,按发火顺序间隔角度为60°±30′。
第27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
二、喷油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用0号柴油试验,当喷油压力调整至220~230公斤/平方厘米后,由200公斤/平方厘米降至180公斤/平方厘米所需时间应为6~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175 公斤/平方
厘米。喷射时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慢压5~10次,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8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须进行拉力试验,且符合原设计标准。
+2
二、飞铁张开最大距离为104 毫米,合拢后最
小距离12V175Z型为24.5±0.5毫米,12V180ZL
+1
型为21 毫米。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
于2克。
三、伸缩轴顶帽及滚轮的磨耗量均不得大于0.20毫米。
四、调速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及油封无泄漏。
2.调速器装机且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后,变换主控制手柄,转速波动次数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转速应为800±20转/分。柴油机空载12位时,转速应为1450~1500转/分。
3.超速停油动作转速为815~825转/分。
第29条 控制风缸检修要求:
一、缸体无裂纹。
二、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动作准确、无泄漏。Ⅰ、Ⅱ、Ⅲ、Ⅳ阀行程分别为1±0.1、2±0.1、4±0.1、8±0.1毫米,总行程为15±0.4毫米。停车阀行程12V175Z型为17~25毫
+1
米,12V180ZL型为13 毫米。



三、阻尼时间为15~25秒。阻尼针阀关闭后,控制阀应不能移动全行程(无“○”型密封圈的除外)。当油压为5公斤/平方厘米时,阻尼油缸和油路应无泄漏。
第30条 自动喷调装置检修要求:
一、后轴体及活塞体不得有裂纹。后轴体与活塞体螺旋槽配合部分应无松旷。
二、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3克。
三、组装后须进行性能试验:
1.试验条件为转速400~750转/分,油压2.0~2.5公斤/平方厘米。
2.试验须符合表3规定(表略)。
3.进行增速及减速试验,允许减速时相对位移滞后50转/分。
4.在750转/分转速下,尾端通以2.0~2.5公斤/平方厘米压力油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运动须灵活。
第31条 自动停机装置检修要求:
一、定位环与同步摇臂轴应无松动。定位环工作面如有磨耗允许焊修恢复。
二、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12V175Z型当油压降至1.2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2.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12V180ZL型当油压降至1.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1.8公斤/
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摇臂关闭后不得抖动。试验时,同步摇臂可旋转15°,动作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第32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并列连杆与曲轴侧面总间隙为0.35~0.60毫米。
二、压缩室间隙12V175Z型为1.95~2.10毫米,12V175ZL型(即带中冷器的)为1.90~1.95毫米,12V180ZL型为2.0±0.05毫米。
三、冷机气门间隙,进气门为0.40毫米,排气门为0.45毫米。
四、校对与调整配气定时时,其角度差应在±6°以内。
五、供油提前角12V175Z型为25.5±0.5°,12V175ZL型为20.5±0.5°,12V180ZL型为16.5±0.5°。海拔高的地区供油提前角由铁路局规定。
六、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七、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3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磨合试验。架修时,空载及负载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持续功率试验。在柴油机磨合调整完毕后,以标准大气状况(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下的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当试验的大气状况不同时,功率须进行相应的修正。
三、最大供油止档的位置须按持续功率封定。
四、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的要求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当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五、试验后两侧气缸排温调整拨叉须加铅封。
六、更换了曲轴或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更换了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表略)。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4条 各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各油封及机油泵进油口处过滤网状态须良好。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各油泵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5、6的规定(表略)。
第35条 安全阀、限压阀、调压阀、止回阀检修要求:
一、阀与阀体的配合锥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应按表7、8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36条 各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进水法兰、支承座、叶轮等不许有裂纹。
二、油封、水封应状态良好。
三、组装后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四、各水泵应按表9、10进行性能试验(表略)。
第37条 空气滤清器及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让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网式滤芯应根据其
脏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二、散热肋片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及灰尘,内部应清洗干净。
三、锌堵状态应良好。
四、冷却管泄漏时允许堵焊,但不得超过10根。
五、橡胶密封垫不得有腐蚀、老化及严重变形。
六、组装后进行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8条 燃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芯、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溢油阀作用应良好,溢油压力为1.5~2.0公斤/平方厘米。
三、三通阀须转动灵活,作用良好。
第39条 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外壁及喷咀、滤网不许有污垢,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校正后须探伤检查,不许有裂纹。
三、铜套轴承不得有严重偏磨,更换轴承时须保证上、下轴承内孔同心,转子部件转动轻快,无阻滞。
四、更换喷咀、螺栓及滤网后的转子须做动平衡试验。
第40条 复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无裂纹、栽丝不得松动。扳手作用良好。
二、粗滤筒的钢丝不得松脱,如需重绕时,应保证钢丝的缝隙为0.04~0.08毫米。
三、刷子与粗滤筒应密贴,弹簧条不许有裂纹。
四、滤清器头各调节阀与阀座接触面应良好。滤清器头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调节阀开启压力
+0.5
12V175Z型高压为4 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2.
+0.3 +0.5
7 公斤/平方厘米;12V180ZL型为3 公斤/平
方厘米。
五、加装纸浆锯末滤清器的机车,柴油机起动后,当油温在70~75℃时,开放与关闭进油止阀,柴油机油压下降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
第41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东方红1型的不超过总数的10%,东方红2、3、5型的不超过总数的5%。
四、胴体、端盖、进出油管及法兰焊缝开焊者允许焊修;胴体、端盖锈蚀深度超过30%的应予更换,局部腐蚀严重的允许挖补。
五、组装后须进行水压试验,油系统试验压力为9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水系统试验压力为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42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各肋片边缘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灰尘,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散热器扁管渗漏无法补焊时允许堵焊,但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许超过6根。
三、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架修时每台机车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57.6)升水,从2.3(1.6)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50)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费时间应不大于60(30)秒(括号内为东方红1型的数据),4个单节中有1个不合格者
,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车散热器的单节应全数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43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44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叶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230克·厘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130克·厘米。
二、风扇轴、法兰及安装支架不许有裂纹。
三、垂直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89条办理。
四、风扇轮心与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五、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六、组装后,各部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第45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喷咀须分解清洗,清除油垢,滤网须状态良好。组成后应进行雾化试验,东方红1型的当压力为6±0.5公斤/平方厘米,东方红2、3、5型的当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雾化良好,不得有滴油现象。
二、点火电极烧损严重者允许用耐热合金钢丝焊修,组成后须调整电极位置至产生火花为止。
三、风机叶轮不得有裂纹、破损,与壳体间隙为0.5~1.0毫米。风机壳体及滤网应状态良好。
四、炉体、排烟管、燃烧装置和管筒须清除烟垢、水垢。
五、管组水管堵焊不得超过5根。
六、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柴油机和辅助装置的齿轮及滚动轴承
第46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齿轮修检按第48条办理。
第47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滚动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12VJ80ZL型柴油机主轴承除外)。
液力传动箱
第48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1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须良好。
第49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00℃(型号后有“T”的允许加热至120℃)。
第50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须畅通,各接头不许泄漏。
三、各止阀、放油阀应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51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不许有裂纹,但铸钢泵轮进口处端面或油封处有毛细裂纹允许使用。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铆钉不得松动,叶片出口处卷边、破损符合如下条件者,允许锉修使用。
沿叶片流道方向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破损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
四、锉修后的泵轮和涡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流道中心线偏差量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0.4毫米。
七、东方红1型的第二轴(泵轮油)各轴颈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06毫米。东方红2、3、5型的泵轮轴与起动变扭器进油体止口不同心度不大于0.15毫米。
第52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应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锥度配合压入行程的允许减少量:压入行程小于5毫米的为0.5毫米,压入行程小于或等于10毫米的为1.2毫米,压入行程大于10毫米的为2毫米(此处的“压入行程”系指原设计值的下限)。
四、B4、B7变扭器泵轮与轴配合过盈量为0.03~0.05毫米。
五、电机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4毫米。
六、各轴均须转动灵活、无滞点,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七、各轴轴向移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第一轴(装176318型轴承)不大于0.40毫米,第二轴泵轮轴不大于0.35毫米,第二轴两个涡轮轴均不大于0.45毫米,第三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实心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两个空心轴均不大于0.30毫米,介轮轴不大于0.2
5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第一轴不大于0.50毫米,第二轴涡轮轴不大于0.30毫米,第三轴不大于2.50毫米,第四轴不大于0.5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第53条 控制阀检修要求:
一、阀体或阀座(中间体)不许有砂眼、裂纹。
二、滑阀与阀套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手动Ⅱ—Ⅲ档活塞及自动Ⅱ—Ⅲ档滑阀行程均为60±1毫米;手动Ⅲ档活塞及自动Ⅲ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28±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56±1毫米。
四、控制阀及控制阀手操纵组成后,均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54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50±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东方红1型的分别为1.25±0.05、2.5±0.05、5±0.05、10±0.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分别为1±0.05、2±0.05、4±0.05、8±0.05毫米;总行程,东方红1型的为18.75
±0.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为1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8±0.1毫米。
五、东方红2、3、5型的负荷反应器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座的距离为7.1±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得超过±5%。
第55条 东方红1型的变扭器排油阀检修要求:
一、滑阀行程为12±0.5毫米。
二、组装后应动作灵活,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第56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并对控制泵、惰行泵进行性能试验。
四、东方红1型的控制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转速1500转/分,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21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4.安全阀定压为5±1公斤/平方厘米。
五、东方红1型的惰行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正转与反转2500转/分时,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90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六、东方红2、3、5型的控制泵、惰行泵试验须符合表11规定(表略)。
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6.5±1公斤/平方厘米。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如试验台无加温设备,其流量标准可按实际油温折算)。
第57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不许有裂纹。东方红1型的换向机构齿尖如有硬伤,允许修磨光滑后使用,但齿高减少量不得超过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齿型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5毫米,内齿不大于0.8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东方红1型的换向搬把置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与空心轴牙尖两侧距离差不得超过2毫米。拨块与拨槽侧面总间隙不大于1.5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2毫米。换向搬把不松旷,固定螺丝作用良好。
三、东方红2、3、5型的换向拨块与齿形离合器拨槽的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7毫米;拨叉头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05毫米。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换向插销或中立位插销、合齿机构作用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换向轴作用轴之间的间隙为1.5±0.1毫米。
第58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不许有裂纹。
二、偶合器体、盖、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砂眼。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泵、涡轮不许带轴,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作用阀或温度调节阀应作用良好,无泄漏。
第59条 液力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定子、外定子、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更换中间体及内、外定子应重新定心钻铰,配装定位销。
三、进油体涨圈及闸板小轴承须状态良好。
四、各橡胶制品件不得老化、龟裂和破损。
五、组装后,转子须转动灵活,无滞点。
六、闸板操纵机构、液力制动阀、液力制动操纵阀、闸板阀、充量限制阀均须动作灵活、准确;经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开关灵活,气垫作用良好,各部无泄漏。
第60条 控制及润滑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手把转动灵活。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装在液力传动箱外的滤清器应安装牢固,无渗漏。东方红2、3、5型的滤清器各止阀应作用良好,油压达到3~4公斤/平方厘米时旁通阀开放。
第61条 液力传动箱总装后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四、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五、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六、风扇偶合器及液力制动器须作用良好,性能符合规定。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12规定(表略)。
电 机
第6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
第6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6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出厂值或规定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6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紧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辫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6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振动大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大于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6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注:测量绝缘电阻时均用500伏兆欧表。
第6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须作用良好,油咀不许有松动、破损,油路须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五、东方红1型的起动电机齿轮端面与柴油机飞轮端面的距离不小于3毫米,起动电机齿轮伸出后与飞轮的啮合长度不小于齿宽的2/3,啮合深度不小于齿高的2/3。
第6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2级。
四、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过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五、超速试验。重新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电器及电线路
第7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试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原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地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大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7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应符合规定,无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7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须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7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裂断,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抽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7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端子排编号应正确、清晰。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7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脱扣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应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76条 照明灯、信号灯、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应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7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但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7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三、线盒内应清洁、干燥,导线摆放整齐。
四、加装改造的电器及电线路须符合上述所有的有关规定,配线应标注线号,并尽量纳入机车的线束、线管或线槽内,布线图要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蓄 电 池
第79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一、蓄电池必须清洁,壳体不许有裂损,封口填料完整、无泄漏,出气孔畅通。
二、各连接板、板柱及螺栓紧固状态应良好,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得大于10%。
三、蓄电池车体安装槽内壁,架修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导轨作用良好,无破损、卡滞。
四、蓄电池容量,架修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两次架修之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五、6—Q—182型蓄电池电解液比重及液面高度:
1.充电后电解液比重(换算至15℃),架修机车为1.28±0.005,定修机车为1.24~1.29,运用机车为不低于1.20。
2.电解液液面高度应为10~15毫米。
3.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冬季电解液比重可较上述规定数值稍高,但不得高于1.30。
六、运用机车蓄电池单节电压不低于2.0伏。
七、蓄电池对地绝缘电阻Rx须用内阻值为30千欧、量程为0~150伏的电压表测量,并按下式计算。
U总
Rx=R内(—————-1)
U1+U2
式中R内——表头内阻(30000欧)
U总——蓄电池组端电压(伏)
U1——正端对地电压(伏)
U2——负端对地电压(伏)
Rx——架修时不低于17000欧,定修互换时不低于8000欧,不互换时不低于3000欧。
八、机车运用中蓄电池组对地漏电电流不得超过40毫安。
仪 表
第80条 仪表检修要求:
一、各种仪表检修及定期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机车仪表定期检验应结合机车定期检修进行,其检验期限为:
1.风压表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其它机械式仪表和电气仪表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毛细管式温度表和温度继电器每次架修和架修期中间检验1次。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4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 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条 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二十二条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
第二十四条 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条 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 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
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南京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专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四十五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
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四十六条 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四十七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测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